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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立 观点

  山西“黑砖窑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省长于幼军代表省政府向受到伤害的农民工兄弟及家属表示道歉,并向全省人民检讨。从于省长的检讨看,他给“黑砖窑事件”定了性,一是刑事犯罪,二是非法用工。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黑砖窑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于省长总结的要宽。如果讲“刑事犯罪”,就不仅仅是黑包工头的虐奴行为;如果讲“非法用工”,就不仅仅是黑窑主强迫农民工劳动行为。从大的方面讲,黑砖窑主和包工头的行为就是剥夺了受害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命权,公然反人类、践踏人的生命尊严的残暴行径。从社会背景上讲,这里是否具有官匪勾结、警匪勾结的情形?没有各级官员的徇私枉法、纵容包庇充当保护伞,黑砖窑不可能长期存在。

  “黑砖窑事件”给法学界提出了一些新课题,比如,能不能给黑窑主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有些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黑砖窑大都无牌无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标准。也有人建议相关的司法解释修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资格,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只有在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的情况下,才能以强迫职工劳动罪惩处个人实施的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还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反人类罪,专门惩处与黑砖窑主相类似的罪行。但法学家认为反人类罪是国际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别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禁止规范的行为。也有人撰文,建议增设奴役罪。但也有人并不赞成在现行刑法条文够用的情况下,动辄创设新的刑法条文。在山西黑砖窑案中,依据认定的不同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其他犯罪情节,如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现有的刑法制度下,还是能够使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罚,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现有的刑法规定能够使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

  从山西警方与检方抓捕和批捕的一些犯罪嫌疑人罪名上看,分别涉嫌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罪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已不够用。因此法学界是该探讨针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增加新罪名的问题了。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  2007-07-17 15:39 编辑: 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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