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滨海交通经济生活 文艺音乐节目时间表广告中心电台简介招聘启事在线收听论坛
用户名:
密 码:
 


市民状告地铁票价收费不合理遭败诉

  因认为地铁计价方式不应该包括上车站,乘坐5站收费3元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乱收费,市民洪先生将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多收取的1元车费。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洪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对地铁票价计算方式和计站方式所持的异议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请听记者春怡、通讯员吉学刚的报道:

  今年6月21日下午,24岁的市民洪先生在洪湖里地铁车站乘坐地铁去往海光寺站,此区间共5站。地铁运营公司在洪湖里站客服中心的公示上写明:乘坐5站以内(含5站)收费2元,但洪先生在洪湖里自动售票机上买票时被收取了3元车费。对此,洪先生立即找到地铁工作人员,但是地铁工作人员解释称,乘坐5站包括上车站。洪先生当即提出,公共交通计价方式应该以位移站为标准,不应该包括上车站,自己实际乘坐地铁5站,收费3元不合理,并要求退还车费1元。地铁员工以公司有规定为由拒绝退款,之后经过警方调解无效。洪先生认为地铁员工的解释时单纯维护其公司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1元车费,并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

  和平法院于7月15日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表示,自己完全是依照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物价局下发的文件收取地铁1号线运费,按照规定,从洪湖里站到海光寺站单人单程应该收取的票价为3元,不存在违法多收取原告车费的行为。天津市物价局经过听证会并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12月28日向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天津市地铁1号线实行票价的通知》中明确,站点区间票价中,站点的计算均包括起乘站。而原告从洪湖里站乘坐到海光寺站,共计6个站点,应该收取3元。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9点,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录音: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压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被告的自动售票系统购买地铁车票,自被告向原告交付车票时客运合同成立。地铁票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客运合同的缔约对双方均由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录音:本院认为,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是地铁票价的制定部门,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被告已严格执行由天津市物价局依法制定的地铁票价,并履行了对地铁票价的公示义务,被告在与原告的客运合同成立后,已依合同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至于原告对地铁票价计算方式和计站方式所持的异议,不属法院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一节,由于本案审理的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可以就此项主张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宣判后,原告洪先生当庭表示要上诉,并告诉记者,自己这样做是为了促进地铁票价的改革。

  (录音:当时立案的时候我说的很明白,如果不属于法院范围就不应该给我立案,立案了就是立案庭的问题。暂时我还是以法律途径来解决,我觉得天津地铁票价太贵,我去北京才2元钱,天津坐这么近就3元,因为地铁票价不久就要召开听证会了,我这样做肯定会促进它的改革,这种错误不会再犯,也是维护我自己的权益。)

  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自己不是公司新闻发言人的身份拒绝对这一判决结果发表自己的意见。

  本案作为本市首例市民因对地铁收费价格不满而状告地铁公司的案件,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案审判员、和平法院民一庭法官蒋鹏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解释了做出如此判决的理由。

  (录音:主要遵照建设部的规定和价格法,价格规定经过政府的批准后法院调整不了,而且价格法第25条规定对价格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法院诉讼不可能调整政府经过价格听证确定的价格,价格法里也有规定,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确定完以后必须严格执行,至于政府制订价是否合理,原告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来,价格部门制定的,法院去改变和重新制定是不可能的。)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8-08-29 13:43 编辑: 新闻编辑


本网站由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版权所有,技术支持 北方网
Copyright 2003 - 2007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