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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消费者在本市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盒茶叶,但回家登陆网站一查,发现条形码的编号竟然是调味料,这名消费者认为超市有欺诈嫌疑,将超市及供货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价款。昨天(8/27),本市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消费者状告商家的案件。法庭围绕着贴错标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欺诈?是否双倍赔偿?以及原告提出十倍赔偿的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草案》没有通过,是否有法律溯及力等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下面请听记者春怡的报道:商品贴错标签,超市成被告。
今年3月份的一天,李小姐从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分店购买了一盒袋装茶叶,回家之后,李小姐无意间上网输入茶叶上的QS条形编码,结果让李小姐大吃一惊,查询到的结果竟然不是茶叶,而是调味料!李小姐非常气愤。于是,登陆了职业打假人林峰的维权网站进行投诉。林峰很快与李小姐取得了联系,并在转天,向和平区工商局举报。工商局立即到超市,对相关产品进行了现场查扣。当天下午,李小姐在林峰的陪同下,来到和平法院立案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5.5元,并赔偿15.5元,共计31元,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货款10倍的赔偿,即155元,总计186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昨天下午2点,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职业打假人林峰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在事实调查阶段,他这样陈述了事实与理由。
(录音:原告在今年3月17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盒利顿牌欣情茶,其产品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5日,购买回家之后发现产品有一个食品安全准入证,QS代码,这个号码并不是这个产品的食品安全准入证的号码,而是一种调味料的安全准入证号码,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产品涉嫌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的代理人、助理法律顾问林先生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沃尔玛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录音:因为首先他说的这个QS号码并不是我们公司所贴的,也不是有我们沃尔玛公司所印制的,因此即使它有什么问题也不应该由沃尔玛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本案他所说的QS号是联合利华公司的调味品条形编码,贴在了欣情茶上是由于联合利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失误,贴错了是工作失误不是故意欺诈,因此我们无须承担双倍赔偿的请求,因为双倍赔偿是建立在故意欺诈的前提下。涉案商品不涉及质量问题,也不能要求我们退货。另外,《食品安全法草案》没有通过,没有法律依据。)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方举出了8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中包括购物小票、发票、产品原件、查询到的QS编码记录,还有类似案件的法院判例,以及媒体对工商部门在超市查扣类似产品的报道。被告沃尔玛公司对这些证据一一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提出了质疑,同时,举出了联合利华公司向沃尔玛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来证明,两种商品的QS编号都是联合利华提供的,同时,沃尔玛也尽到了审查义务。而原告方则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在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超市对所贴错了标签的商品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超市对条形码的错误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人林峰表示,对于产品上QS代码的错误,超市作为销售商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录音:被告销售的产品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一直销售,而且冒用了调味料的QS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安全食品,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46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33条,明确了销售者应该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并不像被告代理人所讲的,是厂家自己标的和我们无关。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4条5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49条,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全球比较大的连锁零售销售企业,对产品进货应该进行严格把关,以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应该对消费者负责,无论是贴错了还是故意行为都应该承认错误,对消费者道歉,对百姓负责。)
被告沃尔玛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原告代理人对事实的理解存在错误,而沃尔玛公司对进货已经尽到了检查的义务。
(录音:加贴的东西很容易混淆,并不是我们沃尔玛没尽到检查的义务,我们的检查是它有没有生产许可证,它有了,至于他贴是贴错了,我们不可能监管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表现,这也是人之常情。商品成千上万盒,我们尽了审查义务后,加贴的产品如果出现工作过失,沃尔玛不该承担相关责任。双倍返还是欺诈故意,沃尔玛并不存在这方面的故意,也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
第二轮辩论中,双方围绕着商家是否尽到了检查验收义务着一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原告代理人继续表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是超市作为零售企业的严重失职,是对消费者的故意欺诈。
(录音:他说他们销售成千上万不可能一一排查,我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言论,既然是零售企业就应该对产品严格把关,并不是不能,因为这么多监管系统和人员,应该进行严格监管,这是应该做的,是对企业负责,监管不严是失职。)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将厂家的检查义务无限扩大化了,这样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录音:经营者的义务不是苛刻的,无穷无尽的义务,法律的规定就是建立检验制度,我们建立了,也检验了生产许可证,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把它无限扩大化,我不是说成千上万的产品都不检查,只是我们不可能每一包都检查,法律也不是这样规定的。)
由于被告方的法律顾问是一般授权,不具备接受调解的资格,所以双方没有进行法庭调解。一个小时的庭审过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超市作为被告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要求双倍索赔的案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媒体上,除了社会法治观念的整体提高之外,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是一个重要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非常感谢这些勇于维权的消费者,他们在代表千千万万消费者同强势的厂家商家对簿公堂,维护权利净化市场,这是推动法治前进的重要动力。在这一大潮中,商家如何因势利导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仅保护商家的利益,更是推动健康有序规范市场应尽的义务。我们希望这一案件能给本市甚至其他省市的超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将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8-08-2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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