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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法院审理短信诈骗案

  一名男子采取群发短信的方式,谎称“为人提供免担保低息贷款”,骗取他人钱财。前两天,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据了解,这是和平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利用短信群发的手段诈骗的案件,同时如何防范手机短信犯罪问题也值得深思。请听记者春怡、通讯员吉学刚的报道:

  每天每个人的手机都会收到购物、购房、买车、买房等各类购物信息,您可注意,说不准,这里就有骗子在内。

  近日,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以群发短信的手段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现年25岁,是湖南省双峰县的农民,无意中他听说了一种利用短信可以快速致富的捷径。他走上了这条路,从购买的几部手机开始。本案的主审法官高秀君介绍说:

  (录音:2007年10月,被告人用手机群发短信,谎称“融资集团可为他人提供免担保低息贷款”。待被害人主动联系后,他便要求被害人先将3%的贷款利息汇入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用此方法,王某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得钱款4800元。)

  而后,被告人将赃款提取并挥霍。后来经过被害人报案,被告人于2007年11月在南昌火车站落网。据法官介绍,被告人落网的时候,随身携带有几十部手机,以及笔记本电脑等群发设备。审理期间,被告人交纳了48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案情虽然很简单,但是法官告诉记者,被告人所采取的这种群发短信的手段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应该从重处罚。

  这种利用手机短信群发诈骗案件,近年来在和平法院还是第一起。谈起这种犯罪手段的特点,高法官介绍说,手机网络诈骗和一般的类型的诈骗犯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沟通是“机对机”模式,双方都是通过手机来进行沟通的,在这就使得手机网络诈骗有了一些比如范围非常广、作案者身份隐蔽、社会危害性极其广泛,增长迅速等新的特征。

  (录音:本案的主要特点是被告人采用的手段是采用是手机群发短信的手段,这种在我们和平法院是首起。本案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他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采取欺骗手段,还使受害人基于这种手段产生错误的认识,主动交出自己的财物,这就是诈骗和盗窃抢劫的区别。这样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通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手机已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工具。手机短信则以其便捷、实惠的特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短信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媒介。被骗的事主,少则损失几千元、多则上百万元。法官向记者表示,“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是司法部门办理这类案件的一个最大感受。

  (录音:这个案件给我的感觉,被告人的犯罪成本非常低,而我们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本很高昂,因为被告人也没什么技术含量,只采取手机群发短信的方式购买了很多电信卡,都是全国各地的号码,向全国各地不停的发短信。受害人有全国各地各种各样的人,开户帐户也位于不同地方,像本案是在深圳的开户行,公安机关侦破起来相当困难。本案的三名受害人是在公安机关报案的,确定的数额是4800元,其实我在看案卷的时候还有其他被害人数额小,觉得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太高昂了,不愿意过来配合工作,也使得被告人的一些犯罪行为不能得到追究,所以我也希望被害人一旦受到这种行为的侵害要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自己的损失能挽回提供一些希望和机会。)

  电信行业,特别是短信行业,现在几乎没有一个具体的规范制度加以约束。另外,我国个人诚信系统的缺失,也让不法分子在利用短信宣传上有了可乘之机。用几千块去手机市场买一套短信群发设备,用假的身份证件到银行办个银行卡,在家里用通过电脑网络发发短信。就连骗子自己都承认,就凭这点“家当”,哪怕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人上当受骗,他们也能赚钱。对此,法官提出,电信行业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录音:他群发的号码群发器完全是由手机运营商提供的,电信运营商的社会责任也值得大家讨论,目前国家对垃圾短信问题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每天发100条就停机,但是对这种有诈骗倾向的短信,电信运营商如何能控制一下,也值得电信运营商来深思。)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8-04-29 16:38 编辑: 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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