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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布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规定

  昨天从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了解到,2008年本市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特长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援藏、援疆人员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在升学中给予加分。

  按照规定,2007至2008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2007年评选出的“学雷锋、树美德、做新人”先进个人;初中阶段在规定竞赛中获规定奖级的学生可以获得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毕业学校领取和填写由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2008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特长加分)证明信》。证明信须经有关单位审核盖章。申报和审核时间为:4月16日(周三)--4月18日(周五),4月21日(周一)—4月25日(周五),逾期不再补办。

  上述范围的考生升学总成绩加5分。每位考生只能加分一次。若考生既属于上述范围,又符合优待政策的标准,则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加分或优待政策。

  为了做好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招生工作中开展“阳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学加分的情况进行公示。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8-04-09 08:59 编辑: 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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