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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消息(记者王瑞 通讯员刘爽):日前,市政府发出通知,今年4月4号至6号放假,其中4月4号农历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1天,4月5号和6号则为公休假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在4月4号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在支付劳动者当天工资的同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果在4月5号或6号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8-04-02 08:38
编辑:
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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