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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某小区 公建用房案

  本台消息(记者春怡、通讯员徐德利):本市梅江居住区某小区,原本是公建用房的一处房屋被开发商当作普通住宅出售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拿到了证据之后,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益,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公建用房功能,并将这套房屋归还给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和使用。3月6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小区公建用房引发的纠纷案件。

业主委员会刘主任向记者展示业主维权搜集到的证据

  四年前,梅江居住区的这个小区是由三家开发商共同开发承建的,小区的业主们了解到,规划方案确定其中的9号楼一层和周围用房都是公建用房,也就是说是配套商品房。9号楼的开发商破产后,一家清算公司成立了破产组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另外一家房屋置换公司承接了原来开发商的债权债务后,将9号楼的101单元作为民宅商品房出售给了一对夫妇,这对夫妇也到河西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和开发商协商多次没有结果后,将房屋置换公司和破产清算组告上了法庭。

业主委员会查询到的相关文件

  昨天的法庭上,小区业主委员会刘主任陈述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录音:请求依法判决确认9号楼101单元之公建用房属性并恢复公建用房功能;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将9号楼101单元作为配套公建用房归还给全体业主所有和使用。

刘主任向记者展示涉诉房屋的设计图纸

  对此,第一被告房屋置换公司的答辩意见认为,首先,原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次,被告的主体也不适格,因为现在9号楼101单元的所有权并不在这家房屋置换公司,而是已经卖给了其他业主;第三,诉争的这套单元房并不属于公建用房,其实质就是住宅,也不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已经有了合法的产权人。所以,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的副经理表示:

  录音:我们的观点就是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

  在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中,围绕涉诉商品房是否是配套用的公建用房,公建用房是否可以抵押?抵押后是否能够变性等争议问题,一一进行质证。

  按照房屋置换公司的说法,他们并不是这个小区的开发商,也没有承接清算组的债权债务。是因为原来的开发商破产了,偿还不了银行贷款,所以才把房产变卖了,房屋置换公司只是在天津市高级法院组织的破产企业变卖的过程中花一亿元买来的几套房屋,其中包括9号楼101单元。而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建用房不应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这个小区的实际面积80400平方米,这样计算是200多平方米,而现在实际的公建用房面积已经达到了370多平方米,远远高于国家的规定。

  而本案的第二被告——原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组表示,他们并不清楚诉争的这套房屋究竟是民宅还是公建用房,他们只是在接管破产企业的时候,见到了房屋的抵押权证和法院的生效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公建房屋不可抵押,所以,他们以此推定这套房屋不是公建用房。清算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表示:

  录音:我们只能说,我们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问题,如果是判决的问题,应该撤消,而且前提是原告方有证据。

  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阶段,原告业主委员会提供了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小区总平面图、9号楼一层平面图等证据来证明诉争的9号楼101单元是公建用房。这些证据是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们到市城建档案馆和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查询到的,业主委员会刘主任告诉记者,这些证据的取得非常艰难。

  录音:我们到城建档案馆查询,过程很复杂……

  对于这些证据,被告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认为,图纸当中的内容于实际不符。这个单元的房屋内设计了两个卫生间,其中还包括一个主卧室的卫生间,还设有厨房,并在厨房利设计了煤气等设施。经过实地考察,诉争的房屋内部的这些设置与同一栋楼房中的相邻的住宅完全相同,管道和电路也相连,都可以证明这个单元的用途性质是住宅。依照我国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公建用房不制发产权证,既不能抵押也不能交易,而实际上已经设置了抵押,并且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以,这些都证明9号楼101单元的性质不是公建用房的配套用房。

  经过了3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法官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我们在追踪这一案件进展的同时,也继续关注由此引发的小区公建用房的话题。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8-03-14 14:48 编辑: 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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