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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有一处住房,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一直由张某的母亲保管。后张母的朋友李某从张母处取走了该房产证,随即以该房产证为抵押与某银行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银行与李某到房管局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又将房产评估报告连同借款合同及以张某名义书写的委托书等递交给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向房管局提出异议,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管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未严格审查而将张某的房屋错误登记抵押,判决撤销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抵押权证书。该实例属于不动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的事项有错误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登记机关根据事实情况予以更正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包括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人免受侵害。
异议登记与其他登记一样,具有公示性,一旦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就给社会公众发出警示,提醒交易者注意被提出异议抗辩的权利的真实性,以该权利为对象的交易可能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只是一个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异议登记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自然失效。这是因为对于异议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并不做实质性的审查,也就是说,可能该异议登记是错误的,如果任由其一直存续下去,对权利人的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害,所以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应该尽快起诉,由法院来查明事实真相。
此外,《物权法》第19条还规定,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通过这个规定,来平衡权利人与异议登记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制裁恶意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7-09-2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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