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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热点问题法律提示三

  市民吴女士最近有点心烦,她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可由于房主的新房子还没有交付,要半年后才能搬走。她说,自己付了5万元首付款,房产证还是原来房主的名字,实在有点不放心。

  由于一些人的不诚信,导致房屋交易中常常会发生一房两卖甚至一房多卖的纠纷。由于很多卖房人在签订卖房协议后不会马上交付房子、办理产权过户,而买房者的房款却陆续交给了卖方,于是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的等候期就成了处于弱势的买房人的心头之忧。

  即将出台的《物权法》针对“一房多卖”的情况作出了事前预防的规定——即“预告登记制度”。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时,为了保障将来可以得到该房屋或不动产,而预先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出卖)该不动产,即使处分也属无效。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全偏向一方当事人,《物权法》第20条第二款也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样的规定,部分平衡了预告登记权利人与卖方的利益,将预告登记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以尽量避免恶意利用预告登记的行为。预告登记能够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从根本上杜绝不诚信的表现,防止一房多卖,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方面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7-09-27 15:37 编辑: 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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