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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 学校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起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终审

  声纳网消息(记者春怡):各位听众,两名初中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因为嬉闹相互打斗,其中一名男生面部受伤缝合了5针,这名受伤学生的家长将肇事的学生和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法制纵横》曾经报道过的这校园伤害案件已经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认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学生伤害案件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一定比例与肇事学生家长共同承担赔偿损失。

  事情发生在去年4月10号,当天下午第二节课是体育课,小东和小亮所在的初一8班在操场集合上体育课,上课铃声过后,同学们见老师没来,就由体育课代表去办公室询问。这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当天有初三年级的同学进行毕业体测,所以其他年级的体育课都改为上室内课,体育课代表向同学转达老师的要求,通知同学集体回到教室。就在同学回教室的过程中,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平时天性活泼好动的同学小东和小亮,随手从地上拣起了一段树枝,彼此挥舞着打斗。两个孩子逗着逗着就打急了,当时学校正在装修,地上有一些从墙上掉下来的石灰片。小亮顺手从地上拣起了一块石灰片,朝小东扔了过去。就这么巧,石灰片正好打在了他的额头上。顿时,鲜血就流了下来。

  班主任及时将受伤孩子带到医院治疗。经过医院的诊断,小东额头的伤口长达3.5厘米,深达骨膜,缝合了5针,小东的额头上留下了一道永久性的疤痕。

  后来,双方家长和学校三方进行了交涉,但是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于是,小东作为原告将小亮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多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8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这一校园伤害案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制纵横》对这一起校园伤害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去年9月,和平区法院对这一校园人身损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小亮和学校一方分别对原告小东的损失,按照比例原则各自担负70%和3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小东不服,以原来的起诉理由上诉,要求撤消原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1月5号,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小亮在体育课改在教室内上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随班集体回教室,而且与原告小东打逗,并将小东前额砍伤,所以,应当对小东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体育课变更上课地点的情况下,任课老师没能及时到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对小东致伤负有一定责任。所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一终审结果,上诉人小东一方认为,二审法院没有考虑小东面部造成的实际伤情,他们将以其他方式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上诉人学校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学校德育处的一位老师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近年来,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内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方式多种多样,但是争议的核心焦点就是学校应当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参与本案诉讼的金魁贤律师对目前校园伤害案件的类型、学校承担责任方式等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这一校园伤害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原因就在于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学校担心一旦发生了伤害案件,就一概由学校承担责任,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实际上,目前一些学校规定,下课除了上厕所,学生尽量呆在教室,放学后立即净校,有的学者把这种现象称做为“圈养”现象,有的学校取消了春游等外出活动。这一现象值得社会关注。

  实际上,学校这种担心和顾虑有些矫枉过正,只要是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就会在在最大限度免责。比如本案,如果学校在变更体育课时,早一些告诉学生取消了体育课,或者体育教师出来带领学生有序回到教室,或许会避免伤害案件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伤害案件,由于尽到了义务,也会最大限度的免责。希望这一案件能够给学校教学管理,以及校园伤害案件的处理带来积极的影响。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  2007-01-17 17:09 编辑: 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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