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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上午,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同时废止。10月1日起,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明确具体有效期。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临时号牌的使用时间、机动车质押办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解释。根据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其中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根据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在法律责任中,明确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等情形,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现金罚款。同时,交通警察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向他人泄露、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 2008-06-04 17:28
编辑:
交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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